存在一种默契
中国最早的网络版权官司应该是发生在1998年,网络写手施彤宇(Tom Shi)发布在个人主页上的一篇文章被
《电脑日报》刊登,连错别字都没改,事先也没给作者任何通知。施彤宇给《电脑日报》编辑去信,那边说:
“谢谢您对《电脑日报》的长期关注,由于不知您是那个国家的名家,所以请您能报来一个中国的汉字名字,
这样便于交流沟通。”而第二封信更加“精彩”:“现在是夏天,加之京城人多车挤,想必火气有些大。不过
火大伤身,还是清静一些为好。如果要比火气的话,我们这些李逵的后人们,恐怕也是挺大的。”
编辑对侵犯别人的版权不但不以为意,甚至冷嘲热讽,现在看来有些可笑,但反映出当时网络知识产权在人们
心中的分量——毫无分量。
1999年5月,王蒙、刘震云、毕淑敏、张洁、张承志、张抗抗为六个作家起诉世纪互联通讯技术有限公司。9月
18日,海淀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侵权成立,判令世纪互联网向6位作家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26580
元。
也就是说,传统作家受到网络侵犯已经被认定为非法。
2000年,文学网站榕树下还如日中天的时候,就曾经打过这么一场网络版权官司。当时,社会科学出版社出版
了一套网络图书,其中收入了一些榕树下旗下作者的文章,遭到榕树下的起诉。最终,社会科学出版社败下阵
来,拱手送上了榕树下要求的“赔款”,一共10001元。据榕树下的起诉书说,这些钱中的10000元是代作者讨
回的稿费,而1元是对社会科学出版社的象征性惩罚。
这时,网络写手的权利已经得到了承认,虽然那1元的惩罚显得十分可笑。为什么要象征性呢?为什么不让对
方真正付出代价呢?
结果让人高兴不起来,但从人们心中对网络知识产权毫无概念,到起诉者的不断胜诉,网络知识产权这个概念
开始深入人心了。
上边的几个案例虽然能让我们大概梳理出中国网络知识产权维护的大概脉络,但和目前新浪搜狐的互诉事件毕
竟有所不同,因为三次事件说到底都是“写手(作家)对——网站(媒体)”形式的。和“新浪——搜狐”事
件有相似之处的是1999年瑞得在线起诉四川宜宾东方信息公司,当时据瑞得在线公司负责人说,东方信息公司
主页在内容结构、色彩、图案、版式、文字描叙等诸多方面存在侵权问题。这也是有案可查的我国首例网络公
司之间的诉讼。但是,瑞得提出的赔偿数额是199900元,从这个数字就可以看出来其中“讨彩”的成分,并不
是真刀真枪地要什么赔偿,要的还是“眼球”。而所谓的“东方信息公司”实在小到不值一提,其主页也不会
比大多数个人主页更值得关注。
也就是说,从中国有互联网的那天开始,就没有什么真正的冲突,不过是一些小规模的纠纷而已。
就是这次,我依然有充足的理由相信,新浪和搜狐也存在着某种默契。我不是说他们有什么书面文件甚至君子
协定,而只是心照不宣就足够了。
看看新浪的麻烦,再看看搜狐的人气就知道事情“闹”起来对双方的好处了,更不用说新年刚到,短信息市场
面临激烈的竞争,面对这样的市场,面对着网络经济不多的赢利的可能,双方的心情自然不难理解。关于后一
点,看看双方的声明中各自对自己短信息服务的自信就不难发现了。
说实话,我对双方公布的对方侵犯自己网络知识产权的证据提不起丝毫兴趣,也没有善恶甚至道德(商业道
德)上的判断,我感兴趣的只是后果,无论是对我个人,还是对整个行业。
首先对个人来说,我曾经被称作“网络写手”,自然在网上写了不少的文章,被传统媒体无偿拿走的不在少
数,我曾经动过打官司的念头,但我的律师朋友告诉我,我将耗费大量的精力,而所得到的不过是两倍的稿
费——现在,随着事情的深入发展,我相信会有相应的代理机构出现,帮我讨回一部分公道了。
而对互联网业来说,首先,在经过几年的摸底试探之后,网络版权问题真正浮出水面了。其次,它将加速相关
的立法。最终,它必然在行业内部引起波澜,对互联网业的规范发展起到积极作用。
知识产权就是知识产权,无论网络的还是传统的,任何对知识产权的侵害无疑是对人类创造力的扼杀,对知识
产权适当到位的保护是促进人类进步的必然手段。
我虽然对新浪搜狐谁胜谁负没有兴趣,但为事情本身而感到高兴。(王小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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