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东方网有一则新闻:广东摧毁五个涉黑涉恶团伙 数名悍匪荷枪实弹夜总会门口绑富商。其中记者写道:
对今年“2·14”特大绑架勒索案之侦破,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公安厅长梁国聚专门做了批示:“此案破得好,望深挖,重判。”
如果报道属实,这公安厅长的批示值得商榷。
中国的法制之所以存在“治乱用重典”,“严打”的习惯,就是因为“有法不依”,平时“执法不严”。而这种“习惯”的养成,究其根源还是缺乏“法制精神”,“人治”的观念根深蒂固。
“人治”的思想起主导作用,法律是靠人实施的,人却没有赋予法律应有的神圣和客观性。在推进健全法制的过程中,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采用过一些权宜之计,比如“严打”,是可以理解的,但我们没有在“严打”之后保证执行法律的一贯性。使法律变得可松可紧,如果不“严打”了,执行法律的人就开始放松尺度。非要等到治安混乱到不能忍受,又再一次“严打”。于是,三五年“严打”一次,成为一种“习惯”。事实上“严打”本身是不符合法的精神。因为法需要保持其公平性,严打了,则对严打期间的违法人员处罚不公。乱世用重典,也同理。只在“人治”占主导的社会才可能出现。
在一个缺乏法制传统的社会倡导并建立新型的公平、公正和公开的法的意识,需要靠执法者,尤其是执法的领导者孜孜不倦地示范和引导。执法的领导者们首先要具备正确的法制意识。作为公安厅长,或者一级党委的政法委书记,应该很清楚公安、检察和法院之间的关系。一个案子,犯罪嫌疑人所犯何罪,如果量刑,这是法院的神圣权利。公安机关只管破案,结案后要提交检察机关提起诉讼。虽然在党内分工上,检察、法院和公安都归政法委书记领导,但作为涉及刑事案件的审判工作,理当保持法院的审判独立性。因此,公安厅长批示:“重判”是非常可笑的。政法委书记批示“重判”则显然是干预法官审案。退一步说,如此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假如公安机关在刑事侦查的过程中抓错了人,或者取证有违法,经过律师的辩护,嫌疑人依法不该“重判”,这批示是执行还是不执行?如果执行这样的批示,那法院还需要审理吗,律师还需要辩护吗?
一个政法委书记,是否主观地发表对某个案件的审判意见,这一点是检验“法治”与“人治”的分水岭。却丝毫不表明某个领导人对社会重大恶性案件的关心与否。无论如何,公开发表的这种批示,无疑是对法的嘲笑。
话又说回来,如果这篇博客被删除,或者屏蔽,我早已经有心理准备。而我更担心的是,报道该案的报纸是否会因“擅自”把领导人的“批示”公开了而遭到批评。我个人认为,报纸报道得非常好,客观地反映了今天社会的法制水平。
2006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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