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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部门发文要求解救流浪乞讨儿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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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9/08/03 出处:财经网 |
对涉嫌犯罪的,公安部门可按拐卖儿童罪、拐骗儿童罪、组织儿童乞讨罪、组织未成年人从事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立案侦查
【《财经网》北京专稿/实习记者 张艳玲】怀抱小孩的妇女、伸手要钱的幼童,在城市中触目可见,但其中很多儿童可能就是被拐卖的。为了解救这些流浪儿童,近日,民政部、公安部等五部门发文,要求严厉打击拐卖儿童从事流浪乞讨。
2009年8月3日,民政部、公安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卫生部等五部门联合发文,要求各部门配合公安部门“打击拐卖儿童、妇女专项行动”,加强城市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重点解救和保护流浪乞讨儿童。
通知指出,当前城市流浪乞讨现象仍有发生,相当多的流浪未成年人被拐卖、拐骗,胁迫、诱骗、被利用从事乞讨或违法犯罪活动,遭受摧残和虐待。但在现实中,民政部门只能救助正常的流浪乞讨人员,没有执法权,难以有效制裁“强讨、骗讨”。
民政部社会事务司救助管理处处长高月玲告诉《财经》记者,五部门发文主要是落实自2003年8月1日施行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明确民政、公安、城管、财政等部门责任,“核心在于配合公安部门打击诱骗、胁迫、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犯罪”。
2009年4月9日,公安部召开电视电话会议,决定自4月初至2009年底,由各地公安机关负责,严厉打击拐卖儿童、妇女犯罪。官方称,该行动也“将清理整治强迫、诱骗未成年人流浪乞讨和强迫、拐骗聋哑青少年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严厉打击幕后操纵者”。
按照上述文件,公安机关的责任是,强化街头管理和打击解救力度,做好接、报警工作,并强化立案。
首先,“对涉嫌犯罪的分别按照拐卖儿童罪、拐骗儿童罪、组织儿童乞讨罪、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立案侦查;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其次,发现利用婴幼儿或未成年人乞讨的,公安机关要“现场取证,调查盘问。对无血缘关系、来历不明和疑似被拐卖、拐骗、组织、胁迫、诱骗、利用乞讨的,要控制犯罪嫌疑人,解救未成年人。”
第三,对街头流浪乞讨和被组织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未成年人“一律采血,经DNA检验后将数据录入全国打拐DNA数据库”。并强调,各地在采血和检验比对工作中,“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取费用”。
第四,依法从重从快打击利用流浪未成年人从事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和团伙。“凡是认定是被拐卖、拐骗的未成年人,要立即解救,尽快送返其监护人身边。”对暂时找不到其监护人的,护送到救助管理站接受救助,并继续查找其监护人。
按上述文件,民政部门在街头救助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滋扰他人,扰乱社会秩序,污损、占据公共设施妨害他人正常使用和破坏城市市容环境的,可“向公安机关、城市管理部门提出执法建议”。
对公安部门解救的流浪乞讨儿童,民政部门应配合公安机关负责这些残疾人、未成年人的调查、取证和救助。同时,做好流浪人员返乡、安置和流出地预防,帮助流浪乞讨人员回归家庭和社会。
五部门也要求,城市管理部门对街头流浪乞讨人员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应依法做好防范管理,协助民政、卫生部门做好街头救助,而卫生部门要按照“先救治、后救助”原则,收治有关流浪乞讨人员。
文件要求,各地财政部门要把相关救助和解救经费列入有关部门预算。但民政部社会事务司救助管理处处长高月玲也担心,目前各地救助工作经费大多实行包干制,一旦被救助人员数量大增,经费短缺问题则会凸现。
五部委文件最后强调,对此次打击被拐骗的流浪乞讨人员行动中,凡是行动迟缓、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将报请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部门,实行“一票否决制”,并追究有关责任。
中国人民大学社会与人口学院教授李迎生曾做过流浪乞讨未成年人专项调查,发现大多数流浪乞讨者属于“骗讨”“强讨”。由于民政、公安、城管等部门职责不清,常常互相推诿、扯皮。李迎生认为,上述文件有其针对性,但关键在于能否有效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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