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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制日报》炮轰《南方周末》
    时间:2009/09/10 出处:法制日报
    也谈“熊忠俊造谣案”

    公权力必须有自身的权威,否则这个社会的秩序将难以为继。公权力的权威不是凭空造出来的,这需要每一个现代公民在保持批判性质疑的同时,给予公权力必要的信任,哪怕这种信任在开始时仅仅是一种姿态

    前段时间,有关“5·7杭州飙车案”的媒体报道和小道消息可谓铺天盖地、沸沸扬扬,但是,事情并没有随着被告人胡斌获刑3年而结束。令人出乎意料的是,在法院判决胡斌3年徒刑之后,熊忠俊因造“替身谣言”,而被行政拘留。事情虽然蹊跷,但原委还是清晰的:判决胡斌的消息报道后,湖北省鄂州市无业人员熊忠俊以“刘逸明”为名在网上发布了《荒唐,受审的飙车案主犯“胡斌”竟是替身》一文。并在几日之内在网上连发8篇文章,以各种“证据”继续宣传“替身谣言”。此后,湖北省鄂州市公安机关依法对熊忠俊作出行政拘留处罚。

    一石激起多层浪,各路媒体对此行政处罚表示质疑。有的文章从法律规定的层面认为处罚依据不足;有的则从法律解释的角度认为“何为造谣”这个问题很难界定,公安机关应谨慎行事;同时,也有文章在上述两层讨论的基础上,将熊忠俊造谣案上升到人权和人身自由的高度对处罚予以驳斥。在此类文章中,《南方周末》8月27日在方舟评论栏目中刊出的评论员文章《难道就容不得一点点错误的质疑》最为引人瞩目。可以说,此文内容看似“有理有据”,实则有不少强词夺理之处。而且,即便同意文中的所有观点,也不意味着这就是事实的全部。因为,虽然我们同意当事人熊忠俊有言论自由的权利,有批评政府行为的宪法权利,但是,这是否意味着他的权利能够如此张扬而毫无节制地行使?是否意味着他的行为本身是适当的?是否意味着行政机关在面对个人自由与社会秩序的两害相权时必须绝对地以个人自由为最高价值?

    在《难道就容不得一点点错误的质疑》一文中,作者认为熊忠俊的行为不算“造谣”,原因是:所谓造谣,即是毫无根据地凭空捏造,而熊忠俊的行为并非“凭空捏造”,因为他从网上所流传的照片对比中,“确实”觉得受审的不是肇事人胡斌,而且,持有这种看法的人并非熊某一个,这也足以证明他的质疑文章有着自己的“根据”,而非“凭空捏造”。从表面看来,上述道理和推理似乎是非常“显而易见”,不存在讨论的余地。但是,我们不妨将作者的逻辑再向前推进一步:既然只有“凭空”捏造才算是造谣,那么,什么是“凭空”呢?试问,天下有没有什么捏造真可以是“凭空” 的?我想答案是否定的,因为无论是什么样的“捏造”,捏造者都必然可以摆出千百种理由,尤其是捏造者自己的主观理由。若是如此,也就没有所谓的“造谣” 了。其实,这里的关键问题是,那千百种理由中有多少可以被法律认定为合法的怀疑根据。在熊忠俊造谣案中,熊某当然不是“凭空捏造”,因为他有网络上和主观感受上的根据,但是,这些根据所给予他的只是表示质疑的权利,而不是在有关部门澄清事实后依旧散播谣言的无限权利。换言之,如果说在有关部门澄清之前,熊某的言论是有合理依据的,因此不算谣言,那么在有关部门澄清之后,那些合理的依据便都不存在了,此时,他的散播行为显然已非有理有据的质疑了。

    不止于此,该文作者认为,若要认定为造谣,除了“凭空捏造”的要件之外,还必须有主观故意这一要件。与上述逻辑推理类似,该文作者认为熊忠俊的行为并不是“故意”造谣,因为他“的确”认为胡斌受审时使用了替身,他只不过是“一个被正义感、发现感所充溢并且进入某种固执状态的人”。这里有两点需要提示,其一,根据上述关于“凭空捏造”的论述,可以说,即便承认在有关部门澄清事实之前,熊某不是故意的,那么,在此之后,他的继续散播行为则无疑是故意的。因为,在有关部门澄清事实后,他若是一个理性的人,就应该相信官方对于事实的澄清或者至少减弱、停止自己的散播行为。其二,如上所引,该文作者将熊某认定为“一个被正义感、发现感所充溢并且进入某种固执状态的人”。在此,需要追问的是,何谓“被正义感、发现感所充溢”?何谓“某种固执状态”?其实,这些长长的定语虽然用词精巧、造句谨慎,该文作者也堪称“用心良苦”,但主要意思不过是说,此时的熊某是“狂热的”和“非理性的”。换句话说,这也即是认为熊某的理性在散播言论的过程中发生了某些变化。但是,一个人是否能够以自己的“非理性”、“狂热”为理由而拒绝法律的规制呢?!

    其实,熊忠俊造谣案并不仅仅是一个法律问题,而且也涉及公众与政府权威的关系问题。从一般公民理论而言,一个现代意义上的国民和公民,当然有权利———甚至是有义务———行使自己的言论自由,对公权力行为进行监督,在这个意义上,熊忠俊可谓是一位法律公民,不管他的心理动机如何,他至少在行为上表现了一个公民的道义感。从实践层面来看,正是有这些公民行动的刺激,才在很大程度上使得作为静止性条文的法律获得了生命的活力。正是因此,本文对《难道就容不得一点点错误的质疑》的反驳并不是针对它的道德立场,也不是针对熊忠俊的行为动机,而是认为该文章的逻辑因道德义愤的强烈而过于大而化之,以至于没有意识到熊某的行为有一个从理性到非理性的转变过程。同时,本文也不是执意为这一行政处罚辩护,而是希望我们都能就事论事,尽量避免在官民关系中动辄上升到人权与自由的政治高度,因为,一味地上纲上线既不利于当事人本人权益的实现,也无益于法治事业的长远利益。

    从另一方面深而言之,公权力必须有自身的权威,否则这个社会的秩序将难以为继。公权力的权威不是凭空造出来的,这需要每一个现代公民在保持批判性质疑的同时,给予公权力必要的信任,哪怕这种信任在开始时仅仅是一种姿态。现代社会作为一个法治社会,公权力的权威在很大程度上有赖于法律的权威。但法律的权威同样也需要公民的信任,因为权威在本质上是一种时间累积而成的传统,传统的形成,需要一个以信任为基础的起点。即便是在西方,公民言论自由的行使也必须考虑对公权力之权威的影响。甚至,我们也必须看到,西方发达国家的公民并不总是一味地怀疑和质疑公权力行为,他们在日常生活中对法律和公权力的支持和信仰同样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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