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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狱防腐要找准四个原因
    时间:2010/01/05 出处:财经
      监狱腐败既有一般案件的共性原因,如权力的监督与制约不力、暗箱操作取代阳光程序等,也带有该系统特点的个性原因

      最近,湖南省监狱管理局原局长刘万清、浙江省监狱局原局长田丰买官卖官、工程腐败等窝案的相继曝光,引起人们对监狱系统腐败问题的关注。在对这些案件的剖析中,我们既看到了社会上一般腐败案件所具有的共性原因,即权力的监督与制约不力、暗箱操作取代阳光程序等,同时,也可以发现一些带有该系统特点的个性原因,可归纳于以下几方面:

      一是监狱布局调整滋生腐败。建国之初,为防止监狱关押的犯人破坏新生政权,绝大多数监狱建在远离大中城市和交通沿线的边缘地区和山区,这一传统延续下来,使中国的监狱布局与国外很多国家的做法相异——国外一般将监狱建在市内或靠近市内的地方,这样既有利于服刑人员的亲人探监,也有利于社会组织开展帮教活动,还能使服刑人员不致因远离社区而造成回归社会的困难。同时,也可以方便管教干部的家人就业和子女上学、使其能更好地安心工作,并大大减轻监狱的社区管理和社区服务的负担。

      正是考虑到这些因素,中国政府启动了监狱布局的大调整,一批批监狱开始从偏僻地区搬到城市中心。在此过程中,大量的建设工程项目如果不严加监督,必将导致腐败现象的出现。

      二是监狱自身创收的弊端。新中国监狱系统建立之时,财政一穷二白,中央确定:“大批应判刑的犯人是一个很大的劳动力,为了改造他们,为了解决监狱的困难,为了不让判刑的反革命分子坐吃闲饭,必须立即着手组织劳动改造的工作。”因此,中国监狱从一开始便实行监狱与企业“二位一体”的管理模式。在往市场经济转型过程中,始建于计划经济模式下的监狱生产管理体制受到严重挑战。为了生存与发展,许多监狱把“改造第一、生产第二”变成了事实上的“生产第一、改造第二”。在利益驱动和经济压力下,一些监狱违规对那些社会关系广的服刑人员进行减刑、假释,以鼓励其帮助监狱拓展市场;有的监狱甚至成为介绍容留卖淫女、出版淫秽书刊、生产伪劣产品的藏污纳垢之所。

      虽然《监狱法》明确规定监狱经费由国家保障,但由于各地财政状况、现行拨款及生产补充体制的限制,财政保障部分很难满足监狱工作的实际需要,不足部分仍需监狱通过生产创收来弥补。由于这一体制性缺陷,使得监狱劳动发生了变异。

      笔者考察的国外监狱,也组织服刑人员参与生产,但多为习艺性劳动,为的是其出狱后能找到工作;此外,罪犯在监狱里劳动强度不大,可获得适当的劳动报酬(一般会给他们存在一张银行卡里,供其出狱后的过渡时期使用)。反观中国,服刑人员劳动强度大,从事的劳动不具习艺性,报酬几无,致使服刑人员培养不起对劳动的热爱。因此,在现在中国经济已经得到很大发展的形势下,为防止监狱系统自收自支、甚至坐收坐支、滋生腐败现象,实行收支两条线,将监狱系统的“支”和“收”严格划分开来,分别独立管理,势在必行。

      过去,其他执法部门也曾实行过经费包干、不足部分由行政收费和罚没收入补充的财政保障体制,而且还通过经商办企业进一步补充,但后来中央下决心停止军队和政法部门经商办企业,对其经费需要和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事实证明效果是好的。

      三是减刑、假释和保外就医的漏洞。毋庸讳言,减刑、假释和保外就医已经成为刑罚执行领域的腐败重灾区。1997年的新刑法针对减刑、假释中的腐败现象,特别规定了对减刑和假释要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建议书、由人民法院来审理决定。但现在看来,该制度并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减刑、假释中的腐败现象未获有效遏制,主要原因是法院的审批仅止于“以书对书”,仅对报上来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查,致使监狱管理者造假立功材料,蒙混过关。如监狱领导收受罪犯贿赂,替其捏造“立功”材料以获得减刑。另一监狱领导则说:“我是管犯人的,即使犯人符合减刑、假释的条件,我不上报,犯人也无可奈何。”所以,“提钱”释放已蔚然成风。

      至于保外就医,由于是本系统审批,这方面的腐败更甚。报谁不报谁,以什么样的条件报,都由监狱管理人员说了算。对于处在被管教地位的服刑人员来说,就算对报上去的人员有异议,也是“人在屋檐下,不得不低头”,不敢多言。而检察机关派驻监狱的监督检查者,也由于工作机制不顺、配备人员不力、与监狱管理人员利益共享等原因,效果很不理想。

      四是制度漏洞催生“潜规则”。现在,流动人员犯罪是中国一个突出问题,有的犯罪人被判刑后,往往在异地服刑。从国外的经验看,异地服刑的效果不如本地好,因为在本地服刑不仅可以方便其亲友探监,他本人在语言和生活上的障碍也要少些,有利其改造和回归社会。遗憾的是,我们现在没有一套常规化的制度,来保证服刑人员通过“明规则”实现由异地服刑到本地服刑的调遣,导致实践中助长了这方面的不正之风。

      又如,由于片面强调监狱的安全而严防死守,该准假的不准假,该适度开放的不开放,致使有的服刑人员花钱买假、花钱买“自由”。如前所述,现在很多监狱为了经济利益,迫使服刑人员从事高危险、高污染的生产项目,或超时、超体力劳动,致使服刑者千方百计逃避劳动,或装病,或通知家人疏通关系,甚至铤而走险越狱逃跑。■

      作者为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 刘仁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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