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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幅摄影金像奖涉造假 桑玉柱不认账
    时间:2010/01/19 出处:法律界
      近日,中国新闻摄影学会学术部副主任许林在博客上发表了一篇名为《金像奖也有假吗?》的文章,提到有人向他举报,第八届金像奖获得者桑玉柱的10幅获奖作品中,有4幅涉嫌造假。这四幅作品分别是《雾罩天池》、《天池素裹》、《气象万千》、《霜染长白》。这4幅作品被举报分别与孟铁的摄影作品《天池奇观》、《冰天雪地》、《长白山红云》,温波的摄影作品《晚霞映红长白山》一模一样(除色调和大小不同外)。

      而桑玉柱说,今天北京有几个朋友打来电话,他才知道这个事。“不是我拍的,能出来作品吗?平时出去拍摄,长白山不好上,我们都是带一套机器上山,然后大家换底片,在同一位置拍摄,很容易创作出雷同的作品。”桑玉柱说:“等明天组织上会给广大影友一个明确的答复。”

      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举报人称这个情况是他在第八届中国摄影金像奖全国巡回展中发现的。作为金像奖主办方的中国摄影家协会相关负责人称此前也接到该举报,已展开调查,但当事双方都否认造假,并称照片相似是因为“他们是一起去拍的。”对此,有专家指出即使是一起拍的也不能拍出一模一样的照片,“这就是一个人拍的。”

      【法律界网站提示】

      在摄影作品侵权案件中,对于是否侵权、侵权的性质以及赔偿数额等,通常较难确定。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著作权侵权行为,是指违反著作权法的规定,侵犯权利人依照著作权法所享有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摄影作品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利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这些权利是和作者的人身不可分割的权利,主要表现为作者的精神权利。财产权利一般包括获得报酬权、复制权、展览权、发行权、编辑权及整理权等。

      在判定行为人是否实施侵权行为时,应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考虑:

      1、行为人要有侵犯著作权的侵权事实。

      一般来讲,行为人具有未征得作者和其他著作权人同意,擅自使用他人的作品的行为,就是侵权的事实。这种侵权行为既可能是对著作人的人身权的侵犯,也可能对财产权造成的损害,或者二者兼有之。

      2、行为必须具有违法性。

      行为人的行为,必须是违反《著作权法》的行为。如果其行为属于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他人作品,则因为其不具有违法性,即使未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仍然不能认定为是侵权。著作权法中对作品合理使用是对著作权的一种限制,对被告所实施的行为是否属于合理使用他人作品,就成为著作权侵权行为认定的又一个关键问题。

      3、行为人主观有过错。

      所谓过错,是指侵权人对其侵权行为及其后果所抱的心理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若行为人不具有主观过错,即使作用了他人的作品,也不能认定为侵权。

      至于赔偿数额的确定,可以根据《著作权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确定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额的主要方法是:(一)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二)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三)法定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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