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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国选举制度发生重大变化
    时间:2010/01/24 出处:1510部落
    作者:柏蔚林 | 评论(4) | 标签:所见所闻

    上个星期四(2010年1月21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9名大法官,以5票赞同4票反对的微弱优势,表决通过了一项历史性的重大法律裁定。按照这项裁定,美国的公司、非营利团体和工会将被允许像普通公民个人一样,拥有直接在选举活动中表达意见的权力。在此项决定之前,只有公司团体中的个人,被允许按照选举资金管理法律的规定,以各种方式参与到选举活动中表达政治意向。这项表决结果,直接推翻了美国的选举制度下,103年以来一直恪守的,严格限制利益团体直接参与选举活动的规定,并且被预期将对2010年的中期选举直接产生重大影响。

    消息传出以后,在美国社会引起了巨大的震荡。因为从此以后,美国的公司团体将被允许在总统和国会选举中,不受限制地任意开支,通过政治广告等多种形式来支持或者反对候选人。总统欧巴马很快表示了对这一决定的强烈反对态度,他高调谴责说,“最高法院为利益集团用金钱来践踏我们的政治大开了绿灯”,“这是大石油公司,华尔街银行和保险公司的胜利。这样他们可以每天在华盛顿列队,用他们的力量来压倒普通美国人的声音”。欧巴马进一步表示,他已经指示行政官员立即与国会方面协商,以尽快做出强有力的反应。

    美国的选举法律对于竞选资金使用的管制起源于上个世纪初期,当时正值日益强大的大型工业垄断巨头们在国家政治中的影响力越来越大,社会政治力量的天平严重失衡,各种利益集团纷纷使用金钱来替自己在选举中实现利益诉求。当时的美国总统是西奥多•罗斯福,当他得知自己的选举资金中有来自于保险业者的秘密献金,对于国家的政治前景深感不安,于是劝说国会于1907年立法禁止公司资金对于选举的直接参与。40年以后,禁令得到延续并扩展到日渐庞大的工会身上。70年代的水门事件后直到新世纪的头10年,法律对公司团体参与政治选举的各项限制愈发详细和严格。这一立法理念的基本背景思路就是,直接大量的政治献金会导致政治腐败与政治力量间的严重不平衡。

    而在另一方面,对于这些法律限制的抨击也一直不断,试图去改变这一现状的努力也一直在不懈地进行之中。而所有争论的出发点,就是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中,对于言论自由的支持和保护。争论的核心焦点就在于,意在保证选举公正廉洁的法律,是否违背了宪法保障的自由表达的权力,侵犯了公司团体对政治的言论自由权。按照美国法律规定,涉及宪法基本原则的案件,如言论自由和私人财产权等,都将由联邦最高法院来做出裁决。从2008年起,最高法院开始审理一起涉及选举和言论出版自由的案件:联合公民对联邦选举委员会。正是对这起诉讼的裁决,导致了这一重大历史性的改变,基本上完全消除了对大公司资金参与政治选举的限制。而这起诉讼相关的核心人物,就是当时的民主党候选人之一,希拉里•克林顿。

    2008年是总统大选年,一个叫做联合公民的保守派组织拍摄了一部名为《希拉里:一部电影》的政治评论影片,对希拉里进行了激烈的批评,并试图通过有线电视系统公开播放。但联邦选举委员会做出了决定,该片不能在各地初选的 30天内被公映。这一决定导致该组织提起了保护言论自由的法律诉讼。一个由三名法官组成的联邦法庭判定,基于拍摄资金来源与相关选举资金管理法律抵触,该片及其广告都不被允许在大选前公开播放。而这一决定的法律基础就是联邦最高法院所支持的2002年的麦凯恩-费恩古德法。根据这项法律,任何使用公司、团体资金的政治广告电影不得在选举前一定的时间内播出。

    官司一直打到了最高法院。而争议的核心,就在于一种叫做政治行动委员会(PAC)的组织所扮演的角色。这种由捐款出资的个人组成的组织,其主要的目的就是资助各种竞选活动。这部影片的背后,就有这样组织的财力支持。该片的制片人认为,麦凯恩-费恩古德法侵犯了宪法第一修正案对于言论自由的保障。而事实上,认同这一观点的,还有很多的社会上层人士。一些深知美国政治生态环境的评论人士很早就预言,大公司资金重返选举战场只是时间早晚的问题。因为在9名大法官中,有三人明确表示过,会对以前的禁令予以修正。而布什在2000年经最高法院裁定,赢得总统职位之后,任命了两名新的大法官,其政治态度将使禁令的反对派在最高法院里占到优势。现在通过这一案件,这一天终于来到了。

    支持解除限制的5名大法官最终裁定,选举资金管制违反了宪法赋予给公司团体的言论自由权。而持反对意见的另外4名大法官表示,未来如潮水的公司团体选举资金将毁掉民主制度。最高法院的这一决定已经引起了很多的争议。很多分析人士和法律界人士开始讨论,是否公司组织也可以和人一样,适用宪法规定的权利。更进一步,是否这样的法律可以被用在外国资金来源上。很多普通民众也已经开始表达对金钱政治将摧毁民主制度的忧虑。在上一次的选举中,即便在相关法律规定的约束下,各个公司团体在选举中也花费了15亿美元,而它们在上一年中实际可开支的净利润总额,则高达6千亿美元之多。据此很多人相信,一旦放开选举资金管制,后果不堪设想。虽然公司团体仍然不能直接向候选人捐款,但将可以通过媒体采用任何方式,来支持自己的候选人和攻击对立的一方。在这样的情况下,是否向候选人直接捐款已经没有多大意义。

    对旁观者而言,这一历史性的裁定是观察了解美国政治的一个绝好的机会。首先的一个重要看点是政治人物的价值观和政治操守。老罗斯福何以在身为受益者的情况下,劝说国会通过法律来禁止公司团体的政治献金行为?他何以没有说,“我只是一个政客,政客就是要以谋取政治利益为最高原则,违背了这一点就不是一个成功的政客”?相反,他的作为开启了反黑金政治的时代,使美国的政治制度成为世界上最为稳定的政治制度之一。在以后的一个世纪里,防止黑金的措施一直在国会和政府得到重视,廉洁成为了社会的主流价值观。毫无疑问,政治人物的操守和价值观在其中起了很大的作用。反观拉美诸国,独立的时间也很长,纷纷照搬美国宪法,但至今仍然多数陷于政治腐败、国家羸弱的境地。而这是与其政治文化以及政治人物的行为是有很大关系的。对军政府的独裁者而言,普遍的心态就是,现在大捞一笔,以后与我无关。很明显,政治人物的价值观和操守对于一国政治的走向有直接的影响,缺乏道德底线必然导致社会行为的黑恶化。

    另一个大的看点,就是三权分立制度的优势。列宁曾经预言,资本主义发展到了垄断阶段,也就但是到了崩溃的前夜,垂死的境地。然而这一刻并没有到来。相反,倒是信奉列宁主义原则的集权政体纷纷被人民抛弃。事实上,列宁所忽略的,是资本主义制度具有强大的自我修复能力,能够通过协调内部矛盾,来维护社会关系的总体平衡。而这一能力的核心就是权力制衡原则下的三权分立的政治制度。在美国历史上曾经有多次由政府发起的反垄断诉讼,作为结果,数个巨型的垄断巨头被拆分瓦解,从而保证了市场的公平准入,维护了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秩序。在此次最高法院的决定中,虽然限制公司团体资金介入选举的法律被裁定违宪,但这并不意味着大的利益集团就可以为所欲为。三权分立的好处就在于没有哪一种力量可以独大,政府和国会携起手来,仍然可以用其他方法对选举资金进行严格的限制,从而维护他们认同的民主模式和政治的道德标准。对权力的制衡,可以使国家不必付出中国文革那样的代价,而社会对于政治人物操守的明确要求和对政治道德底线的坚决维护,鲜明地体现出了先进国家与落后制度在本质上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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