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学作品及讨论 时事体育争论 音乐及影视 焦点新闻转载 新朋友社区 器材车辆及生活讨论 网友作品专栏及留言板 回到首页

搜索精品

相关内容
  • “薄瓜瓜现象”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2010/04/27
  • 多头监管漏洞百出 400电话成行骗工具2010/04/27
  • 15岁少女被全班同学投票赶走投河自尽2010/04/27
  • 西安奔驰碾伤女警 可疑车辆车主被控2010/04/27
  • 强帖:我在厦门的醉驾拘留15日记2010/04/26
  • 湖北惊现骗熟人矿山打工杀死领抚恤金2010/04/26
  • 王家岭矿难最后一名被困者遗体找到2010/04/26
  • 网民揭露重庆火灾事发前未理会报警2010/04/26
  •  
    医疗机构将不得用“男子”“女子”
    时间:2010/04/27 出处:中国新闻网
      从今年6月1日起,北京医疗机构不得以“男子”、“男性”、“男科”、“女子”、“女性”等作为识别名称。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医疗机构审批管理工作,北京市卫生局4月27日制定下发了《北京市医疗机构审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0年6月1日起执行。

      《办法》明确了医疗机构审批权限,即100张床位以上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通用名称为“中心”的医疗机构、专科疾病防治院等,由区县卫生局初审合格后,报北京市卫生局或中医局审批。

      同时,要求医疗机构命名应遵从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男子”、“男性”、“男科”、“女子”、“女性”等不得作为医疗机构的识别名称。

      《办法》还明确,今后,卫生监督部门将在医疗机构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3个月内对医疗机构执业情况与登记情况是否相符等内容开展例行监督检查。(记者 杜燕)




    Copyright 1998-2007 Paowang.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