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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银河:取消聚众淫乱罪如何?
    时间:2010/05/21 出处:财新网
      在社会变迁和转型的过程中,“法律应当成为保护公民权利的工具,而不是伤害公民权利”

      【背景】5月19日,南京秦淮区法院以聚众淫乱罪追究南京某大学副教授马尧海等22人刑责,马尧海获刑3年半。这是20年来中国首个因“聚众淫乱罪”而终获实刑的刑法案例。

      2009年8月17日,秦淮公安分局在一家连锁酒店,抓获了五名参与“换偶”的活动者。随后,这五人又牵出了17人。在这个换偶网络中,53岁的大学副教授马尧海因是“换偶”组织者,被列为22个被告之首。

      据多家媒体报道,马尧海等人的“换偶”活动均处于全封闭状态,全部成员皆属成年人,且自愿参加,也不涉及金钱交易。也就是说,马尧海的“换偶”活动系个人自主自愿的活动,并不关涉社会公共秩序。

      根据《刑法》第301条规定,“聚众淫乱罪”是指“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聚集男女多人集体进行淫乱的行为”。该罪的前身是1979年《刑法》规定的“流氓罪”。此次对马尧海等人的判决,即是根据《刑法》上述条款。

      然而,关于聚众淫乱罪,目前既无立法解释,也无相应司法解释,也缺乏相应的判例。更重要的是,马尧海“换偶”事件是否防碍了社会公共秩序?依据《刑法》的强制力判处“换偶者”实体刑,是否干预了公民的私生活权利?

      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研究员李银河认为:马尧海案一审判决,是在现行《刑法》框架下的必然结果,属于“意料之中”。较之于20年前流氓罪会被判死刑,此次判决体现了一定程度的社会进步。但要根本解决问题,应当彻底取消“聚众淫乱罪”。

      从媒体报道看,马尧海的换偶活动是在自愿、保密、公平、没有伤害到任何人的情况下进行的,既未发生民事纠纷,也未引发治安案件,也不存在扰乱公共秩序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问题。

      “因此,马尧海的性权利应当得到保护,而不是被判罪”。李银河说。但她也坦承,由于现行《刑法》规定有“聚众淫乱罪”,并把上述私人行为纳入了公权力管辖范围,因此,马尧海的行为自然就被适用于“聚众淫乱罪”。

      李银河指出,从伦理道德上讲,她并不赞成换偶行为,这并不符合中国传统道德要求,违反中国习俗。但是从法律层面看,“我呼吁捍卫马尧海自由选择性行为的权利,只要他不妨碍他人的权利,就应得到保护与尊重。”

      李银河说,世界各国大都没有惩治换偶活动的法律。这是因为,此类活动并没有超出多数社会约定俗成的性活动三原则:成人、自愿、隐私。此类活动,既没有受害人(不是强奸和猥亵),甚至也没有受损的社会关系(婚姻)。

      在此案中,恰恰是由于公权力对公民私人生活的介入和公开曝光,才使得马尧海的换偶活动出现了关涉社会习俗的后果。未来,个人权利要得到更多的保护,显然需要推动制度层面的变革。在这点上,推动《刑法》相关条款的修改势在必行。

      李银河在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就提出,应取消“聚众淫乱罪”。她指出:“法律干涉私人场所的活动,就好像当事人的身体不归当事人自己所有,而是归国家所有。如果说当事人脱去衣服,损害的不是当事人的尊严,而是损害了国家的尊严,那么这种立法思想就有问题。”

      “聚众淫乱罪” 的立法初衷是为了保护一夫一妻制的家庭制度和社会道德风尚。李银河认为:“在中国,绝大多数人都会结婚,只有百分之几的人终身不婚。不婚者的行为显然违反社会习俗,但是我们不能以此为名将独身者绳之以法。”

      因此,李银河认为,聚众淫乱罪是一个过时的、错误的法律,应当尽快取消。只有这样,才能防止公权力曝光不符合社会主流习俗的行为。“据我调查,民间大量存在三人以上的性活动。而有的换偶网站,注册人数动辄几十万,但中国社会依旧秩序井然。”

      李银河指出,从世界范围看,性观念变化的主流是趋向于多元、平等和自由。中国30多年来的变化也是如此,这个潮流难以阻挡。在社会变迁和转型的过程中,“法律应当成为保护公民权利的工具,而不是伤害公民权利”。■

      (财新记者 杜珂 采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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