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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澄案“有罪推定”始末
    时间:2010/05/21 出处:财经
    《财经》记者 饶智

      今年的全国“两会”上,冮瑞、赵长愉、郑继宇等八位辽宁籍全国人大代表向大会递交议案《关于周澄挪用公款一案再审的建议》,称获知最高人民法院指令辽宁省高院对此案再审后,他们认为,“关于此案的处理,不应孤立地看。当时本钢个别领导人损公肥私、玩忽职守现象十分猖獗……对此案的再次审理,希望审判机关慎重……尤其要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其中,赵长愉为本溪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江瑞是现任本溪市委书记。

      此议案提交后被全国人大转批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将此议案转辽宁省高级法院办理,要求后者在五日内将承办单位及承办法官等信息函告最高法院,办理结果直接答复代表。

      周澄何许人也?周澄案又为何牵动四方劳师动众?

      据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1999年)平法刑初字第198号”一审判决书,被告人周澄,男,1964年6月6日出生,汉族,研究生文化,河南省栾县人,捕前系本钢北京销售公司经理。

      1994年下半年,本溪钢铁公司为开拓市场,决定在北京成立销售分公司,周澄提出请求,在本钢不投一分钱的情况下,单枪匹马闯京城,于1995年自筹资金在北京成立了“北京本钢物资中心”,周澄任法定代表人、总经理、销售员。该公司与本钢是互相独立的法人,实际上属于买卖间的客户关系。

      开办公司需要固定营业场所,周澄从朋友处借300万元到沈阳炒期货,盈余40万元。1995年5月,周澄将这300万元转入北京本钢物资中心,其中170万元用于购买房产做办公场所。买房时周澄以法定代表人名义签订了购房合同,但没有办理房产证明。

      1996年4月,沈阳期货买卖灾难暴发。“辽宁省经协期货公司”无法向投资人兑现承诺,且近十亿元资金去向不明。辽宁省纪委成立专案组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将一干人等“双规”。

      周澄的辩护人、北京炜衡律师事务所李肖霖律师告诉《财经》记者,彼时金融腐败初为人识并切齿痛恨,有关文件明令要求“查办几件大案、要案”。周澄并非辽宁省经协期货公司股东,仅参与炒卖经营,但亦被“双规”,且最终检方起诉罪名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无关。

      1997年7月1日,本溪市检察院以周澄涉嫌挪用公款购买私房为由对其立案侦查,并于同年9月29日将周澄刑事拘留。1999年9月17日,本溪平山区法院一审认定周澄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利挪用公款,为个人购买房屋,以挪用公款罪判处周澄有期徒刑五年。

      主审法官宋淑珍认为周澄挪用公款理由不充分,挪用公款罪证据不足,应宣告无罪。但由于此案是省纪委、市纪委和检察院要求严厉查办的专案,甚至在刑期认定上都已替法院拟定。宋淑珍说:“我去汇报,上面不同意,说一定要判,不判就是纵容腐败。我问,判几年?五年。那我只能听招呼宣判五年,不多也不少。……我个人意见保留,服从上级意见。”

      《财经》记者获得一份1999年9月4日平山区法院向时任本溪市委副书记田祖洪、石凤岐等市委、市纪委、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领导的汇报纪要,其中田祖洪提道,“这个案子省里比较关注,办案要讲政治,考虑国家反腐败的社会效果……讲政治就判。”

      同年9月15日,平山区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该案,主持人表态:“让我们判多少年,就判多少年。就判五年。”其他委员则纷纷附议。

      两天后,周澄获罪。上诉后,终审仍维持原判。

      《财经》记者获悉的二审法院本溪市中院合议庭评议纪录中,该案审判长张笑威提道,“本案上诉人挪用公款购买的房子用于公务活动,买房的款也是借客户的,本案的产权证也一直未办,占有的目的也不明确,因此,从法理上讲本案我认为被告人周澄不具备挪用公款罪的成立要件,但本案的一审却定罪了。考虑到本案的政治需要性,本案省、市纪委多方关注与过问,考虑到这一点我同意原审的定罪量刑,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他所有合议庭成员亦表达类似观点。

      终审宣判后,周澄坚持申诉,但被二审法院驳回。刑满释放后,周澄坚持申诉至今。

      今年“两会”期间,周澄找到全国人大代表法律委员会委员周光权教授,后者提请“辽宁省高院关注周澄同志的诉讼请求,依法公平、公正审理此案”。

      最高法院指定辽宁省高院再审后,辽宁省高院将此案转交省检察院公诉处,该处讨论后决定辽宁省检察院不参与该案公诉,并致函高院称“请高法依卷依法审理”。

      而本溪市相关负责人联名八位全国人大代表上书后,目前此案仍在省高院长期超审限搁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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