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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上通缉记者,意在震慑舆论监督?
    时间:2010/07/29 出处:北京青年报
      近日有媒体披露,《经济观察报》记者仇子明因报道上市公司凯恩公司关联交易内幕,遭到凯恩公司所在地浙江省遂昌县公安局网上通缉,涉嫌的罪名是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因为被通缉,仇子明的生活被打乱,工作陷入停顿。7月28日,《经济观察报》发表声明,对记者因正常新闻报道而遭到网上通缉“深感震惊”,并呼吁公安机关“审慎合法行使公权力”。

      损害公司商业信誉罪的构成要件,是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而对嫌疑人进行通缉的前提,是该嫌疑人应当被逮捕而在逃。这就意味着,遂昌县公安局对记者仇子明实施网上通缉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仇子明的报道确实是捏造事实,二是仇子明依法应该被逮捕。虽然遂昌县公安局对外界表示,办理该案件符合法律程序,但从现有的材料看,遂昌县公安局并没有直接向经济观察报社和记者本人了解事实经过,也就是说,记者通过采访调查所获得的材料,并没有成为公安机关判定犯罪事实能否成立的证据。在公安机关前期侦查并不充分的情况下,检察机关是很难决定对仇子明采取逮捕措施的,其逻辑结论是,对他采取网上通缉的做法同样也站不住脚。

      仇子明的遭遇,让人很容易联想起另一起著名的网上通缉事件。 2009年10月,多家媒体报道央视前主持人方宏进被河北警方拘留,罪名是涉嫌合同诈骗。后来人们了解到,方宏进也是被河北隆尧县公安机关网上通缉,进而在异地被强制的。这起官司虽然至今没有尘埃落定,但基本事实经过媒体的深究已然逐渐清晰,即方宏进所谓诈骗只是一起普通的经济纠纷,隆尧县公安机关之所以 “慨然出手”,并不是因为方宏进依法应当被抓,而只是由于纠纷另一方是当地的龙头企业而已。

      犯罪事实并不确凿,网上通缉却已经启动,这让人多少有点恐惧之感。通缉虽然不属于法律所规定的强制措施,但它带有明显的强制性质,网上通缉同样如此。无辜者一旦被通缉或网上追逃,其公民权利就受到诸多限制,不仅原有的工作和生活秩序被打乱,更可能随时身陷囹圄。被通缉的人即使尚未落网,他也已经被恐慌所笼罩。因此,从罪刑法定和保障人权的角度出发,公安机关对公民采取网上通缉的措施,不能不再三慎重。

      从法律层面看,网上通缉是网络普及之后出现的一个新举措,刑事诉讼法对网上通缉并没有像对通缉那样作出明确的程序性规定,这就让网上通缉的启动可能表现出某种随意性。从执法现实来看,网上通缉在成为公安机关打击犯罪的利器的同时,也暴露出一定的问题,它有时甚至成为执法机关介入民事纠纷、或行政机关打压相对人的工具。要想改进网上通缉这一执法制度的运用,不仅需要各级公安机关严格自律,更需要从立法层面完善其程序性要求,避免公民陷入被网上通缉而得不到救济的窘境。如果网上通缉的自由裁量空间过大,损害公民合法利益的情形就难免一再出现。这样的可能性,是应该引起足够警惕的。

      除此之外,仇子明被网上通缉还让人思考另一个重要问题,即新闻职业的法律风险。众所周知,记者的采访报道是一种职务行为,其稿件最终见报也要经过严格的新闻出版流程。如果新闻报道涉及诽谤、损害公司商业信誉等法律纠纷,记者究竟应该承担何种责任,恐怕是需要法律加以厘清的。从近年来的一些不正常现象看,受到批评报道的机构或企业,往往绕开新闻单位直接对记者“下手”,试图以敲山震虎的方式起到威慑记者群体的作用。如果这样的做法得到执法机构或司法机关的支持,则舆论监督的作用就会被削弱,公众的知情权也难以得到保障,最终损害的是整个社会的利益。不让记者因正当的采访报道而陷入法律困境,恐怕是一个健康和正常的社会所必须保证的。

      仇子明能否最终从网上脱困,相信很多人都在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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