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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职人大代表”改革被否
    时间:2010/08/26 出处:财经
      8月23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修正案草案(下称代表法修正案)提交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初次审议,草案规定:代表不脱离各自的生产和工作岗位。代表出席本级人大会议,参加统一组织的闭会期间的活动,应当安排好本人的工作,优先执行代表职务。

      所谓“专职人大代表”,指的是以“人大代表”为职业,而无其他兼职。在目前的全国人大代表制度下,从中央到地方,人大代表都来自于各行各业,仅仅把代表职务作为兼职。因为职业代表的缺乏,常年不发言的“哑巴代表”和从来不投反对票的“点头代表”,成为近年来“两会”期间的突出现象,广受诟病。其中尤为突出的现象是,地方官员在代表中所占的比例在40%至50%左右,少数地方高达60%以上。

      因此,专职化人大代表一度被认为是改革的方向。2010年6月23日,原罗江县太平村村支部副书记和镇环境整治办公室副主任成为首位县级“专职人大代表”。随后,罗江县相继设立了三位专职人大代表。

      罗江的尝试引发了学界的热议。社科院研究员于建嵘就认为,这是近些年来有关我国基层政治体制改革和发展最为重要的探索,有利于收集反映民意、畅通民众表达渠道;有助于人大真正行使最高权力。

      然而,此种思路却遭遇逆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李适时在对草案进行说明时表示,为充分体现我国人大代表各有各自的工作,我国各级人大常委会的办事机构、工作机构是代表履职的集体参谋助手和服务班子,代表不设个人工作室。

      值得注意的是,在否定专职代表制度的同时,代表法修正案的核心内容是激励代表主动履职,即抑制“哑巴代表”现象。草案要求代表按时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做好会议期间的各项工作;积极参加闭会期间统一组织的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等履职活动;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等。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蔡定剑认为,在目前的全国人大代表的体制下,代表的主观能动性被抑制,“哑巴代表”等现象不可避免,全国和地方各地人大也无法真正发挥权力机关的作用。“专职代表”改革本身意义不彰,但属于地方人大的制度创新,应予鼓励。在抑制地方创新的同时,试图激励代表主动履职,无异于缘木求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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