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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展江:“进京抓作家”理由何在?
    时间:2010/09/03 出处:新世纪
    该事件再次警示,必须防止警察在一些地方成为政治或商业势力的家丁

      【背景】据《新京报》9月1日报道,55岁作家谢朝平因自费出版的1万本纪实文学《大迁徙》,被陕西渭南警方以“涉嫌非法经营”,从北京家中带走。

      《大迁徙》主要记录了上世纪50年代以来三门峡水库移民的诸多问题,涉及当地一些官员违背移民政策的贪污、腐败行为。该作品由谢朝平自费出资5万元,作为《火花》杂志2010年增刊付印,印数1万册。

      《火花》杂志由山西省文联主办,系全国百家社科核心期刊。这些拟送给移民的增刊抵达渭南的次日,就被渭南市文化稽查队认为“非法出版物”全部没收。同时,一些移民家里的《大迁徙》增刊也被政府收走。

      此后,渭南市新闻出版部门、公安部门又到山西省新闻出版局和省文联,对该作品出版的合法性做出审查,后发现该增刊未按规定报批。据《新京报》报道,警方是以“人口普查”名义敲开谢朝平的家门,不仅搜走了谢朝平所有的书稿、资料、笔记本电脑、录音笔和U盘,但并没有出具查抄清单,且未出示拘传手续。

      警察“进京抓作家”,是继警察进京抓记者、网上通缉记者后,警察权和公民言论出版权利的又一起冲突。对此,舆论普遍质疑,该事件既然属杂志社违规出版,凭什么去“抓作家”? 新闻出版部门对此尚未处理,地方警方为何就有权抓人?

      北京外国语大学新闻学教授展江认为:陕西省渭南警方以“涉嫌非法经营”为由,将作家谢朝平抓走,“在法律上找错了理由,站不住脚,侵犯了公民的言论和出版自由权,必须尽快纠正。”

      该事件主要问题有三:第一,警方对《大迁徙》的“非法出版”认定,与宪法规定公民享有出版自由相抵触;第二,“非法经营罪”的责任主体是企业,而不是个人。增刊的印制等并非谢朝平所为;第三,就涉嫌非法出版而言,责任方为《火花》杂志社,而非作者。

      现行《宪法》规定,公民享有言论和出版自由。中共十七大明确提出,“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中国政府也据此制定了保障人权的行动计划,进一步落实公民“四权”。对这些进步,国内外有目共睹。

      但是,现实中却屡屡发生“因言获罪”事件,这与建设法治国家的要求背道而驰。警察动辄逮捕或通缉记者,直至“抓作家”,就是例证。展江说,当前应该防止警察变成地方党政负责人或商业势力的家丁。

      在展江看来,即使按照现行出版法规,该事件涉及非法出版和经营之事,责任也不在作者谢朝平,应当由有关部门追究出版方的责任。再退一步,即便谢朝平涉嫌非法经营,渭南警方也应依法出具刑拘文书,而不能以人口普查“诱捕”。

      “一个作家本着自己的职业良知,反映被地方当局所掩盖的移民问题、腐败问题,替弱势的移民群体说话,却面临牢狱之灾,这令人心寒。”展江表示,“谢朝平是一个自由职业者,他调查采写三门峡移民问题,甚至要自己掏钱。这其实是一种公民记者行为,这种关心和反应社会问题的行为反而应得到保护。”

      展江指出,对此事件,有关方面必须高度重视,必须把“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落到实处”。对限制公民的言论和出版自由,必须要加以精确限制,依照严格的法律程序,除非发生“明显而即刻的危险”,不得动用警察权,更不能轻易“抓人”。■

      (财新记者 杜珂 采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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